合同无效后的期待利益有如下的方式可以得到赔偿: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已经接受财产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指在无效合同中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是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承担形式。
3、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的情况下还会发生非民事性的法律后果。
承揽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揽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承揽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
3、承揽合同的内容违法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下面华律知产小编详细为大家介绍下关于软件版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软件版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首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其次,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然后,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最后,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需要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软件著作权年限是多长?
①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就自动产生,其间不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声之年再加50年。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软件版权转让流程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类型:
1、决议无效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查阅权请求
查阅权请求之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次修改将增加股东的查阅请求权。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老大难--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有,但难度较大。
一、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很难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小股东想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往往请求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小股东想要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前置要求,甚至对股份比例也有着相应的要求。
二、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1、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原告股东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所具有的诉权,原告提起的诉讼并不是纯粹为自己的利益,原告仅仅在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范围内享有间接的利益,其行使诉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间接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让股东无限制地行使这一诉权,极有可能出现少数股东利用该权利谋取个人利益,从而会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或损毁公司商誉。
2、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
3、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必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的侵害后,不能立即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的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被拒绝后,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生问题而采取的最后的司法补救措施。仅在股东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侵权人提起诉讼遭到拒绝时,方可提起诉讼,这样才符合法律上的逻辑和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