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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09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 146人看过2024-01-09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 116人看过2024-01-09
    主要特征
    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就法律关系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则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效果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 123人看过2024-01-09
    股东代表诉讼是新型公司纠纷案件,与传统诉讼案件有很大的区别,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也有很大的不同。
    一、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类别的审查
    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他人”应当包括违法行政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当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造成公司合法权益损害,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要求赔偿的,按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应属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两种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应排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适用。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诉因是原告认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股东的权益间接受到损害,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股东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按传统民事或行政诉讼理论,原告没有诉权,但由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原告享有诉权。在此,公司法应为特别法,民事、行政诉讼法应为普通法,应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来理解原告股东的诉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资格审查

    1.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规定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原告只需提供股权证明即可。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并不一致,能提供工商登记,没有任何歧义,但如果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没有该股东的登记,原告股东仅能提供公司的股权证明,有人认为该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行为,工商登记时提供的股东名册是公示行为,是否享有股东权利有设权登记足已。因此,只要原告能提供公司的股权证明或能证明向公司行使过股东权利的,就应当认定为原告是公司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当是多人时,都应连续持股180日以上。起诉时,原告除要提供股权证明外,还要提供持有该公司股份的1%以上,并要提供连续持有这些股份180日以上的证据。若原告所持股份不足1%或连续持股时间不足180日的,应当责令原告在5日内予以补正,原告可邀约其他连续持股时间达180日的股东参加诉讼,使合计持股达1%以上。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2.被告:被告的范围主要是: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这里第三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公司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雇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其中包含实施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公司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被告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证据的审查
    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若原告缺乏相关证据,应责令原告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原告已穷尽内部救济程序的证据的审查
    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已经书面向公司有权起诉的机关请求提起诉讼并遭到明示拒绝或默示拒绝(请求对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证据。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的,请求对象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 139人看过2024-01-09

    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

    (1)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

    (5)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

    (6)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7)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8)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 259人看过2024-01-09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
    2、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5、综合效益的原则;
    6、预防为主的原则;
    7、实事求是的原则。

  • 133人看过2024-01-09
    一、应当是公司股东在其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二、必须是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行使诉权,即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必须设置前置程序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是第三人侵害了公司股东的共益权,这种侵权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间接损害公司股东的权利,在上述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督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等,或者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代表诉讼诉权。
  • 127人看过2024-01-09

    合同不能履行的认定标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失去履行能力。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上述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办案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150人看过2024-01-09
    1.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2.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条件

    股东在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包括:

    (1)股东的主体资格,即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具备股东身份,并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一直保有股东身份;股东身份是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只有一直保持股东身份,才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公司法》对该股东身份的具体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拒绝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法》对拒绝提起诉讼的具体规定有几种情况;一是拒绝提起诉讼,二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 117人看过2024-01-09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如前文所述,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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