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1.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规定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原告只需提供股权证明即可。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并不一致,能提供工商登记,没有任何歧义,但如果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没有该股东的登记,原告股东仅能提供公司的股权证明,有人认为该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行为,工商登记时提供的股东名册是公示行为,是否享有股东权利有设权登记足已。因此,只要原告能提供公司的股权证明或能证明向公司行使过股东权利的,就应当认定为原告是公司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当是多人时,都应连续持股180日以上。起诉时,原告除要提供股权证明外,还要提供持有该公司股份的1%以上,并要提供连续持有这些股份180日以上的证据。若原告所持股份不足1%或连续持股时间不足180日的,应当责令原告在5日内予以补正,原告可邀约其他连续持股时间达180日的股东参加诉讼,使合计持股达1%以上。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2.被告:被告的范围主要是: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这里第三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公司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雇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其中包含实施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
(1)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
(5)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
(6)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7)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8)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
2、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5、综合效益的原则;
6、预防为主的原则;
7、实事求是的原则。
合同不能履行的认定标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失去履行能力。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上述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办案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2.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条件
股东在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包括:
(1)股东的主体资格,即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具备股东身份,并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一直保有股东身份;股东身份是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只有一直保持股东身份,才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公司法》对该股东身份的具体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拒绝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法》对拒绝提起诉讼的具体规定有几种情况;一是拒绝提起诉讼,二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如前文所述,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