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跟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和清算的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需登记清算的期间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的发生额需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到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余额为零。
二、清算损益:属于损益类的账户,专门核算企业在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跟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所反映的是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了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变现的收益、财产重估收益、与无法偿还的债务等;该账户的借方所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该内容包含了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其中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不仅可能在贷方也有可能在借方,之后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
公司注销流程如下:
一、工商注销备案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0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注销申请书
5、公章
6、公司老章程
二、注销登报公告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三、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
四、工商注销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国地税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
4、公司清算报告
5、注销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证明
7、公章
五、注销代码证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
六、银行注销
1、国地税注销结果通知单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
3、营业执照正本
4、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印鉴卡
8、印鉴卡上预留印鉴
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0、支票本
11、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
12、销户申请书
公司有债务,可以注销。
注销之前必须先经过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股东转让股权后,股权转让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发生效力。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后,公司注销的,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我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