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般是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和受让人作为案件的原被告。因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一般“股权投资协议”中,会约定正常退出与非正常退出时,不同的股权处理方式,一般为“回购”。
没有退出条款的“投资协议”都是耍流氓,是不合理的。
所以公司让员工持有股权的好处是挺多的,但有好处也是有缺点的,这样做可能会分散公司的经营权,让大股东的话语权降低。如果员工生出异心,就可以将自己手中的股份卖出去,也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可以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可作为质押的标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强制回购规定是公司员工和公司商量一致,在离职的时候可以强制性将股权回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在给予员工、高管股权奖励时,都会约定离职时必须退股。因此,一旦员工离职而又没有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决议强制回购员工的股权。因为该强制退股行为,是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除名解决的是股东的身份或资格的问题,而不是股东的财产权问题,针对股东资格,并未针对出资额。除名权赋予公司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退出的权利,而被除名的股东不再享有相应的股权,只剩下丧失股权后的财产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能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一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因为减少注册资本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二是股东人数减少等,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是只能在法定的情况下。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后,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可以将回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股东回购请求权也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
要想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首先是股东身份,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均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并未作特别规定。
第二、法定事由。这是指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分三种: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在股东在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权质押回购风险大股东信用风险、标的证券股价下跌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名单制管理;依据基本面和市场表现来选择质押股票;质押率依据市值、估值、期限评定;对融资主体尽职调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说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救济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