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吸收合并所需提交文件: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的注册对资本没有明确要求。
1、《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规定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
一、成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约束。
二、合伙企业的建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是: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的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g.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i.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制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是两者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