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发明专利转让方式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发明专利转让方式
第一,转让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保留发明人自己的发明权,受让人获得该专利的独家实施权利,简单说就是专利技术随便用。
第二,专利实施排他许可,专利转让后,受让人和转让人都可以继续使用这项专利技术。
第三,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有多个受让人。其中,第一种方式的发明专利转让费用最高。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一般为公司以及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股东出资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对于诉讼所存在的诉讼的主体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来,如果是股东与股东之间,那么诉讼主体就是股东;如果是公司与股东之间,那么诉讼的主体就是公司和股东。
不对。
一、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二、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则发起人也不一定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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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转让方式
第一,转让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保留发明人自己的发明权,受让人获得该专利的独家实施权利,简单说就是专利技术随便用。
第二,专利实施排他许可,专利转让后,受让人和转让人都可以继续使用这项专利技术。
第三,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有多个受让人。其中,第一种方式的发明专利转让费用最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发明专利转让方式有哪些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通常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若是已经一年多没有执行回来,只要你不撤回执行申请权利是不会因为时间的长短而消灭的,但是长期得不到执行可能会因为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下降而更难执行,建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进行执行。
有法律仅对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后多长时间执行完毕并未规定。
两个因素决定你是否拿到执行款及拿到执行款的时间:
1、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如果有财产或者提供了财产线索,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在法院按照程序执行后,可以将执行财产支付。对方有财产是拿到执行款的前提条件。
2、法院的办事效率。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案件,法院先立案。立案后再将案件转到执行法官处,执行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传唤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付款后,可能需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法院根据情况采取执行措施。
3、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财产,法院又积极执行的话,你可以在三四个月拿到执行款。反之,则可能拿不到执行款。当然,在执行中,如对方同意调解,达成执行和解的,可以很快拿到执行款。
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素有两个,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
(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不履行也不是自然终止,而是通知终止或者法院判决终止,不履行的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主张违约责任,时效是两年。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有以下几种种救济方式:
(一)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没有足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三)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四)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立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专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属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该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好好的去履行。在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之后可能会被对方追究责任,
合同期限届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不会造成合同无效,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重大误解的特征有: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