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要与专利代理师签订劳动合同,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人是可以兼职的,但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只能在岗在职,不能是兼职人员。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与受让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对外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获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3、履行协议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4、办理变更备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的事项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1、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3、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4、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实质审查一般是对专利权进行的审查。是指审查是对专利权的提交文件,以及分辨申请专利权的类别,或者是申请专利的实用性以及新颖性进行审核。
由于复审程序本身是申请人因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可见其首要属性应当定位于“提供救济”;同时,复审程序还承担着“通过必要的延续审批来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和审查效能,以实现申请人和社会公众间利益平衡”的责任,因此适宜将“延续审批”的属性看作是对于首要属性的必要补充。由上述分析可知,正是基于“延续审批”属性的要求,复审程序中合议组才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也正是综合考虑了依职权审查对于复审当事人、社会公众、复审行政效率、专利审查质量以及在先审级等方面的影响,合议组才会选择最优的平衡点,决定是否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
一般来说,在确定是否有必要引入依职权审查行为时,需要结合复审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就复审当事人而言,上述依职权审查行为的引入是否出于从实质上解决在先审级与复审请求人之间争议的需要,是否超出了复审请求人对依职权审查的合理预期程度;
(2)就复审行政效率而言,是否出于避免不合理延长审批周期的要求;
(3)就专利审查质量而言,是否属于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得到的结论,同时还要通过分析专利申请对所属领域做出的贡献及其授权前景,判断进一步充分审查的合理性;
(4)就在先审级和社会公众而言,由此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否会对在先审级和社会公众产生指引效应。在此基础上,合理适当地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就可以在提高行政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同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与在先审级之间的争议点,减少案件在前后审级之间的程序震荡,实现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目的。
具体就“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而言,这类缺陷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相近似或密切相关,在解决驳回决定所引发的争议的基础上,引入这些性质相同的缺陷进行审查,既有利于提高审查效能,也有利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同类问题一并作出修改与回应,免受程序振荡和延长的负面影响,同时不会给合议组增加额外的工作量,值得提倡和推广。
依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如果是独占许可的,是不能转让商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例如,甲受乙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又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乙丙双方的名义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