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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2人看过2024-01-11

    专利权持有人与受让人,根据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共同签订的转让合同,将专利权出让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那么专利无偿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专利无偿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确认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

    2、明确专利权转让前发明创造的实施情况及后果。

    3、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及法律后果。

    专利转让的办理手续: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

    2,必须到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3,应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缴纳费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专利无偿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24人看过2024-01-11

    1、物品的市场定价,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那么行纪人不得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

    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等等。

  • 139人看过2024-01-11
    一般版权转让多少年由双方协商确认。且该期限没有最低限制,最高限制为五十年。版权转让后的保护显然是合法的,版权转让后,在转让的期限内,应当由版权拥有者对转让对象的版权使用的合法保护。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正是著作权和物权相区别的又一个体现,物是有形的,其转让只能是永久性的,而著作权是无形产权,和有形载体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的,可以是部分的。
  • 137人看过2024-01-11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 129人看过2024-01-11

    (一)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知识产权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17人看过2024-01-11

    可以。

    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如果第三人违约,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 117人看过2024-01-11

    保管合同不管是否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回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

    保管期间届满,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领回,但是逾一段时间才领取时,也认为可以。此种情况视为保管合同的延长,保管人应当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如保管合同届满以后很长时间,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寄存人限期领取保管物。催告期满后,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可自行处理保管物。保管人为寄存人延期保管物品的,有权向寄存人收取延长时间的保管费用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时间,依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而不同:

    (1)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2)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特别事由,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保管人已无能力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情况。此时,保管人对于特别事由发生,负有举证义务。

  • 148人看过2024-01-11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121人看过2024-01-11

    存在风险,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债务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 120人看过2024-01-11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概括总结。在质押的过程当中也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在质押的时候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这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二)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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