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样。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正式合同,正式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是房开和你签的一种协议合同,说白了是订金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正式的合同。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彩电还是数字;是立式,还是卧式;以及尺寸大小等。如此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职工与企业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到何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劳动保险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保险事故侵害的客体,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
第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造成自身损伤,就构成本要件。
第四、事故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即事故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1、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收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
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原材料}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定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价款或酬金。定作物或项目的价款或酬金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4、交(提)定作物的期限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5、检查验收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曾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5、保密要求。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做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技术品。
1、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3、约定清楚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规定解除公司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不胜任的才能依法辞退。而未经上述程序就直接予以辞退的,一般不合法。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