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辖区工商所填写并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
2、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1、登报遗失。一方面是为了公示,另一方面“登报声明”也是补办执照的必需材料。
2、报案。当营业执照丢了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带上身份证去派出所报案登记。
3、工商局补办执照。补办营业执照需要携带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商事主体关于补照的决议或决定(如提交公司决定,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原件1份)。
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异地注销的,必须在在原登记注册地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公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清算组应该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的30日之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情形一:中国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情形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情形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情形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情形五: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情形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