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464人看过2024-01-10
    公司股东进行股权分配的方式。股权是表决公司事务的关键。具体分配如下:
    1、公司股东可按照各自的职位,进行股权分配;
    2、公司股东可按照各自的出资额,进行股权分配;
    3、公司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分配;
    4、公司股东可按照贡献价值的大小,进行股权分配;
    5、其他合理的股权分配方式。
  • 323人看过2024-01-10
    股东出资比例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查阅:
    1、查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即一般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阅;
    3、通过公司的审计报告查阅;
    4、股东出资比例的其他查阅办法。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165人看过2024-01-10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通过下列方式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被拒绝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94人看过2024-01-10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内容:
    1、即按面值计算的股本;
    2、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3、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5、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未来年度分配的利润或者待分配的利润。
  • 171人看过2024-01-10
    股权质押有以下规定:
    1、股东对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债权人,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提供股权质量,必须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股东会决议决议;
    如果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51人看过2024-01-10
    失去股东资格的原因:
    1、股东转让所持出资额;
    2、股东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
    3、股东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
    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依法剥夺出资额或者股权;
    5、股东因所欠债务强制执行所持出资额或股权的;
    6、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者破产程序的;
    7、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解散、撤销、破产等。
  • 179人看过2024-01-10
    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原始取得,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原始获得可分为设立时的原始获取,也就是说,基于公司的向公司投资,取得股东资格,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继承取得,又称继承取得或衍生取得,即通过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股份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按照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权人处取得股份,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 157人看过2024-01-10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解散后无法清算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者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合;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152人看过2024-01-10
    股东权利的分类有如下:
    1、根据权利行使的目的,可自益权和共益权。自利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同利益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请求法院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自行召集;
    2、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专属特别股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金额、优惠待遇限制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3、根据权利的性质,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是指根据规定不得剥夺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权利,如果特别权和共益权,后者是指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为此类权利。
  • 111人看过2024-01-10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