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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2

      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因此,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主要是上述意思。

  • 100人看过2024-01-12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12

    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区别在于有限连带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来承连带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即有多少财产就承担多少责任。

    有限责任既指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用与公司法中,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所以财产不能够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不能够承担的责任就不用再承担了。无限责任就是指不以一定的财产为范围,对全部的债务都承担责任。一直到债务还清为止。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2
    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点:
    1、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4、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5、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6、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12

    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需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12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不少人提出本法性质的问题,也有人根据目前我国合伙企业主要为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偏重调整个人合伙的特点,认定本法是有关私营企业的法律,进而将合伙企业法定性为我国第一部私营企业立法。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合伙企业多属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较少,并被作为一种企业联营方式来看待。本法立法过程中,起草组曾明确提出要将法人合伙纳入调整范围,但由于认识不太一致,且在这方面经验不足,为避免引起过多的争议,立法机关最后采取技术处理,即不直接规定允许或禁止法人参加或组织合伙企业的问题,投资者(包括法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组成合伙企业或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对此法律并不禁止。也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的条件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自然人可以合伙,排除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法人企业参与合伙的可能性。

  • 100人看过2024-01-12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100人看过2024-01-12

    如果散伙,那么应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税、费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首先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的可以再协调,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补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按均等分配。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具有如下特点: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合伙人的身份关系联系在一起。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都要发生变化。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甲如果要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就是声明退伙的意思表示,丁如果在乙、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转让的财产份额意味着其为新的合伙人。

  • 100人看过2024-01-12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有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1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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