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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人看过2024-01-11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对于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内容和继承办法作出了司法解释。
3、股权基于其所包含的财产权利性质,在公司股东死亡时,其财产权利部分可以作为其合法财产进行继承。
4、由于股权同时又兼有的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股权又不同于一般的遗产,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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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人看过2024-01-11
1、网上申请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27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27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27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2、窗口递交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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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11
1.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通称为母子公司。
(1)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
(2)一方间接拥有另一半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
(3)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程度。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股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产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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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看过2024-01-11
由于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组织系统和运作体系是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经营状况与股东的出资以及股东个人的管理水平、素质乃至与其他股东的相互信任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由此看来,如果让继承人以直接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的方式继承股权,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难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一: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所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二: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由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该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依法视为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得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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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人看过2024-01-11
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1、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3、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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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11
1、公司是企业法人,即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有自己特定化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形态的企业和其他的公司。
2、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商事经营中用以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称谓。这种称谓一经依法登记,就成为识别性标记,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以其特定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公司法都要求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为了使人们能够通过公司的名称直接了解到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等,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明确地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组成。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更明确地强制要求公司名称必须有公司的组织形式部分,即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公司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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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11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经过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过批准的,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
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对于经营范围的确定,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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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11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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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人看过2024-01-11
1、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2、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3、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在诉讼中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4、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同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
5、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
6、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因为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
7、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8、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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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看过2024-01-11
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义不同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因为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转让通常是以股票转让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二)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
d、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原因是除了具有资合性,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较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