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如果因为注册地址,工商局找不到你,联系不上你,是要录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1、先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然后税务局所属区要变更好,银行开户时登记的信息要变更;
2、如果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那么必须为不是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的地方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在实际经营地址没有注册地址的时候,可以选择虚拟注册地址,将注册地址改到实际经营的地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五十个以下。股东应当以法律允许的财产出资,并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公司。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销,也不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缴罚款。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股东转让股权等方式增加股东。一般流程如下:
1、召开股东会,通过增资的决议;
2、增加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到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装卸搬运公司的注册流程:
1、到工商机关进行核名;
2、有叉车等机动机具需要要到交通局办理道路运输辅助许可证;
3、编写好公司章程;
4、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通知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企业股东变更后原有债务归属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二、其他债务承担方式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股权转让中的债务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