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分红和持股的期限是没有太大的关系的,主要是跟持股的时间点有关系。如果是分红的前一天是股权的注册日,那么就算是在分红的前一天买入该股一样会享受到分红。但分红也要上市公司盈利后才能分红,并且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所以长期持有也未必会有分红。
但是股票分红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的,缴纳的税款多少则是与持股的时间有关系,持股的时间越短,红利税就越多;持有的时间越长,红利税就越少甚至不用交税,具体情况如下:
1、持股的时间没有超过一个月的,需要缴纳20%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2、持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没超过一年的,需要缴纳10%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3、持股的时间超过一年,免征收股息红利税。
单位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辞退员工的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股东和法人各有其风险:(1)股东的风险是,需要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担责,可能会有其投资得不到回报的风险;(2)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担责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⑵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
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⑶反收购风险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⑷认清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其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1、合并(Consolidation)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但根据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类似于「Merger」,而新设合并则类似于「Consolidation」。因此,从广义上说,合并包括兼并。
2、兼并(Merger)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如财政部1996年8月24日颁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3、收购(Acquisition)
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股票收购可通过兼并(Merger)或标购(Tenderoffer)来实现。兼并特点是与目标企业管理者直接谈判,或以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购买;目标企业董事会的认可通常发生在兼并出价获得目标企业所有者认同之前。使用标购方式,购买股票的出价直接面向目标企业所有者。收购其他企业部分与全部资产,通常是直接与目标企业管理者谈判。收购的目标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Takeover)
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5、标购(Tenderoff)
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