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及其地点:
经营期限: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货币实物其它合计出资比例%缴付日期
五、税后利润和亏损分担方法
企业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积金10%;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股利。
利润或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企业歇业。
七、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时,退伙人应按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发生下列情况,本企业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企业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负责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手续,将营业执照交回登记机关。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企业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5、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九、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签定日期:
如注册为合伙企业,就须到工商备案,反之不要;没有备案,只有是合伙人签字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的合伙协议就是入股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是可以签订的,不过不用通知工商局,这是民事合同,如果没有什么特殊需求,直接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即可。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哪些资料
1、由有限合伙人全体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有限合伙企业主体资格或自然人证明。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如果是企业的话,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签署委托办理证件资料;
4、合伙企业共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5、合伙企业出资资金、比例及方式;
6、企业注册地址可以使用商务租赁地址,也可以使用园区虚拟地址注册;
7、企业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
流程
1、提交申请
2、提交工商注册资料:需要准备企业名称、企业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公司注册地址、股东出资资金、方式、比例及股东相关证件资料等相关信息。提交工商局网站进行申请,申请通过之后,需要递交当地工商局进行审核。
3、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之后,会领取到《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些办理人有效证件当天预约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备案刻章:营业执照领取之后,需要去指定的公安局进行企业备案,并去指定的刻章机构进行刻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和合同章。
5、银行开设企业基本基本账户:需要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副本营业执照和法人法人章及相关资料,去就近的银行办理企业基本账户。
6、税务局登记:营业执照领取30天以内需要去税务局进行企业税务登记,并去核定企业税种
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资金作为自己入伙的保证,而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亲自经营再加上自己的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也是吸引投资之处,这一点与股东较为相似。就目前来看,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参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应的责任,以避免偏离了当初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缴或返还,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本身即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表现之一,因此承担补缴责任及违约责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据。而抽逃出资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但抽逃出资本身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侵害,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应定为违反法律,应将抽逃部分予返还。
1设立依据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依据为《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注册资本均无最低限额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两者均没有相应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出资方式略有不同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两者均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估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且货币出资在所有出资的比例中均无最低限额。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4股东人数略有不同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由50个以下合伙人出资设立,但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5法律地位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对其应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组织、决策机构不同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员工组成。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公司决策一般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投票规则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事务的执行原则上由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7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互相转让其股权的,应当通知其它合伙人,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8利润分配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其利润分配一般也以实缴出资比例为分配依据,但因其合约性较强,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灵活的约定利润分配方式,但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9对外投资
两者在对外投资时,均无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但均应当符合自身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注册的流程是,先准备好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出资额等设立条件,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就予以登记,再领取营业执照,最后就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报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