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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人看过2024-01-12

    男女双方均缴纳生育报销,符合条件可以由男方申领生育津贴。

    男性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

  • 105人看过2024-01-12

    1、产假期间发放工资。一般有两种方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的基本工资,不含奖金和与其它红利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公司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应该得到的生育津贴,也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第二种方法就是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公司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来冲抵借款。同时,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若有出现差额,则公司再将差额补足。

  • 111人看过2024-01-1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没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 103人看过2024-01-12

    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辞退的时候,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且该录用条件必须是公开的,为外人所知晓的。

    1、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

    2、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107人看过2024-01-12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便可以此条款拒绝,维护合法权益。

  • 113人看过2024-01-12

      保密协议不是竞业限制。两者有以下区别: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08人看过2024-01-12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述规定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确界定。

  • 106人看过2024-01-12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103人看过2024-01-1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784人看过2024-01-12
    在入股前,需要对持股人所拥有的技术进行专业的价值评估,大致值多少钱,给出合理的价格,再根据这个价格转换成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权的分配。这是以技术的财产权作为全部的资产投资入股,这个时候该技术的权利属性就归公司所有,专利权不再独属于技术股东个人。还有一种技术入股的方式是仅仅采用技术的使用权入股,这个时候技术入股股东在约定的范围内仍然拥有使用、转让技术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入股股东都是以技术的财产权作为全部的资产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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