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划分钱、权、义务、责任
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实际出资人(即暗股股东)应享有的所有权益,以及名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说明一旦发生违约问题,双方应如何判定相应的责任。
2.标明实际出资人(即暗股股东)应占的股权比例
协议中应明确表明暗股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以便在分红时,暗股股东能准确核对自己所获的收益。另外,身为实际出资人的暗股股东还拥有以下两项权利。
第一,名义股东在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实际出资人的股份进行处分的,除非其他股东知晓名义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否则该行为被视为有效处分行为。此行为对暗股股东造成的损失,由名义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倘若实际出资人有意成为实际股东,如果所在的企业为有限公司,则应由股东大会商议决策,半数以上股东赞成,暗股股东即可转为实际股东;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暗股股东则可以与名义股东协商签署转让协议。
不一定,要看公司的股东情况,如果仅仅是变更法人和公司名,而不涉及股权变更,则公司股权没有变化。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犯罪的,会构成单位犯罪,如果股东作为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人代表个人犯罪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被起诉对股东一般来说没有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股东,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股东之间不会相互承担责任的。既然公司被起诉,那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借款负责。
无效,禁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