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8人看过2024-01-15
1、注册的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2、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有限制;
3、根据有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47人看过2024-01-15
更改公司法人的手续:先要到工商局办营业执照变更,带着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新股东资料,公司公章,公司营业执照等。要去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带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到质监局办理。然后办税务登记证变更,办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最后变更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也要带资料变更。
-
425人看过2024-01-15
员工股权激励就是员工获得公司股权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勉励尽责的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常用于留住或吸引公司中的重要骨干,而不是普通的员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确定激励对象持有虚拟股票的数量,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确定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对虚拟股票的终止进行约定。虚拟股权的授予数量一般是根据虚拟股权激励的对象的入职年限,个人能力,所处的职位,对公司的贡献度来确定的
-
624人看过2024-01-15
1、股权认购是指在一个企业内部,员工向企业(如组成持股会则向企业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2、企业或企业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3、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并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4、员工缴付购股资金,一般应用现金支付,也可用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按企业自定方案合理分配给职工作为购股资金;
5、企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并将员工持股名册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
486人看过2024-01-15
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种买入期权,可以认购其股票。它赋予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发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对于融资公司来说,发行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认股权证本身包含期权条款,持有人在认购股份之前既没有债权也没有股权,只有认购股票的权利。但发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认股权证筹集现金,也可以用于公司成立时对承销商的补偿。
-
19093人看过2024-01-15
原始股往往是指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原始股票的购买机会是十分有限的,购买者多为与公司有关的内部投资者、公司有限的私募对象、专业的风险资金以及追求高回报的投资者。原始股的收益比较高,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上市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的。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当然也承担着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
-
191人看过2024-01-15
股票发行是指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股份的活动。股票发行的目的比较复杂,除了募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这一主要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目的:
1、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
2、现有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经营状况;
3、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4、满足证券上市标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资本总额;
5、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派息。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累计到一定的水平时,在留足了法律规定的比例以后,可以将其余的公积金转为资本金,向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无偿增发新股。另外,当公司需要资金用于扩大投资时,会选择用股票而不是现金来分红派息;
6、转换证券。指当公司需要将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或其它类型的证券转换成公司股票时,要向债权人发行股票。
-
238人看过2024-01-15
依法成立的配资合同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配资的合同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是与配资公司法人签署的合同,也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所以配资者与配资公司是一种民间借贷的关系的,所以这种借贷关系是合法的。
配资炒股合同的效力认定只要满足以下几点均为有效:
1、合同上的条款不违法,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这样的合同才能具备法律效应。
2、合同要规范,比如甲方乙方,双方责任和权利要写明,有公章需求的一定要盖公章。
-
530人看过2024-01-15
干股是指持有者未出资而获得的公司股份,应当谨慎遵照法律规定获得保障,其多存在于民间私人企业中其他股东所赠送的情形,赠送干股关系到股东利益,应当经过董事会通过,分红比例写入公司章程,并经工商局备案。干股分红金额等于公司可分配利润乘以干股所占股份比例,有约定的则约定优先。
-
908人看过2024-01-15
1、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
2、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3、入股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