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这取决于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这主要取决于各方达成的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中,技术持股比例以30%-40%为宜,一般不超过50%。技术股是指个人以技术入股公司并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技术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经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达到25%。
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下:
1,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仍然受让股权的,须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并且受让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无权向转让股东追偿。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如下: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资金。但已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认为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比较突出。
2、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应出资额。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应缴资金,形成了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实物。
5、按协议、章程约定应用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并与实际约定有差异。
6、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虽然在理论界有人认为抽逃出资与出资瑕疵性质不同。但通说认为,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