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注册人是指做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办理这一套行政手续的自然人,他只要是股东委托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注册人就是股东。最明显的问题是如果这个公司支持不下去了,注册人名字在工商局将会被拉入黑名单,以后的三年都不可以再注册。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股东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流程是:
1、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然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才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
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
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乘1.2%缴纳;
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
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77号已经废止,目前涉及企业改制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增资程序如下:
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主要应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有新股东出资,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应当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当先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交过户证明;
(7)《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在我国,对并购企业的审计工作,根据其目的不同以及各个阶段,并购审计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限定性审计工作。
企业在并购时,为收集目标企业而进行的综合性审计工作。即购并方根据并购目的列出几个基本项目,通过当地的中介机构和情报组织提供的有关资料,找出3至5个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优劣及特征评价,以便确定与并购方的商业要求一致的目标企业。
2.详细审计工作。
详细审计工作是指确定并购目标后,对目标企业进行的详细审计工作。这种详细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评价目标企业给并购企业带来的商业风险及商业机遇,审计的重点在被并购企业的财务、销售、生产三个环节。
3.狭义审计工作。
并购方根据详细审计报告书确定购并目标后,为确定收购价格而进行的审计,重点是审计目标企业的资产、利润的真实情况,评价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狭义审计的结果影响收购价格,使收购方决定是否收购。
普通审计亦称一般审计、例行审计,是特殊审计的对称,指审计机构按照常规进行的一种经常性的例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