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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14
    1、恶意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免除义务。
    3、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4、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5、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权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收缴国家。
  • 144人看过2024-01-14
    1、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中特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
    3、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
    4、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
  • 131人看过2024-01-14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退休金、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1
  • 167人看过2024-01-14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
    1、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
    2、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助性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 298人看过2024-01-14
    1、真实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2、相关性原则
    是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
    是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以便于会计信息相互可比。
    4、一贯性原则
    要求企业前后一致地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5、及时性原则
    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6、明晰性原则
    要求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清晰明了,便于里解和有效地运用。
    7、配比原则
    这是处理收入与成本、费用关系的原则。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人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人账。
    8、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是指在确定收入、费用的人账时间方面应当遵守的原则。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
    9、谨慎原则
    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考虑企业风险,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10、实际成本原则
    这一原则也称为历史成本原则,是对材料、物资和资产进行估价时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正确区分计入当胡损益的支出与计入资产价值的支出,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损益情况。
    12、重要性原则
    这是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和设计会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全面核算和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反映。
  • 129人看过2024-01-14
    1、选择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破产还债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 137人看过2024-01-14
    公司追讨债务的方式有,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追讨债务;通过电话催收;函件催收;律师函催收;以及上门催收等合法的方式来追讨债务。公司不能使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方式追讨债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137人看过2024-01-14
    1、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债务代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请求权,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利益为限。
    2、本人对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享有以下请求权:
    (1)本人对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享有以下请求权:管理开始通知和报告事务进行状况的请求权;
    (2)交付管理事务所得利益的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 257人看过2024-01-14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利的冲突如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利的冲突

    域名是为了替代不易识别和记忆的数字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标识,其与IP地址一一对应,每台主机的IP地址是唯一的,这就决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与此不同,商标权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类别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范围内或不同商品类别上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

    在我国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对于域名抢注等行为均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类型的权利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而且案件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实践需求。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利的冲突如何解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317人看过2024-01-14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日本注册商标被抢注该如何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日本注册商标被抢注该如何处理

    1、相应商标的信息;

    2、被抢注商标在日本使用的证据材料,比如:商标使用相关的目录、说明手册、发票、收据、销售合同等;

    3、证明被抢商标知名度的材料,比如: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

    4、被抢注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5、证明被抢注商标违反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日本注册商标被抢注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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