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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人看过2024-01-16

    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主要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人,更是相应责任的承担者。发起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害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夭折的很多,其原因:如设立中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发起人发生重大变动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设立或撤销设立等。而设立公司是自始既有法律行为又有经济行为的复杂过程,势必发生各种利害关系。那么,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谁来承担,则成为公司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对此,《公司法》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现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发起人责任规定的立法宗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亦应参照《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承担类似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生之后果负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规定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在公司设立中的职务和权限。如果因怠于履行职务等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就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发起人的懈怠等过失,使设立程序出现瑕疵,最终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向受损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倾向出资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的责任。

  • 296人看过2024-01-16

    不违法。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进而存在操控利润和避税的可能性。关联交易避税则是利用上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类型套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税收规定,达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160人看过2024-01-16

    1、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因此需要注销。同时,有的省份工商局还将被吊销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在全国都不能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公司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对吊销不服的,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 191人看过2024-01-16

    按交易的内容不同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产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成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 197人看过2024-01-16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946人看过2024-01-16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 894人看过2024-01-16

    1、处罚与罚款

    根据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根据《公司法》147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股东的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将涉及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11人看过2024-01-16
    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区别是:关系范围不同以及销售交易行为不同。在我国的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我国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销售交易,肯定属于关联交易,但是否又属于内部交易,则要具体分析。购买子公司股票是增持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属于内部交易。
  • 329人看过2024-01-16
    企业被吊销未注销的法律后果:
    1、处罚与罚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根据《公司法》164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将涉及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3人看过2024-01-16

    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四项诉讼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项理由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其他任何原因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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