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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人看过2024-01-14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法院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 134人看过2024-01-14
    1、在起草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前,应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 130人看过2024-01-14
    (1)直接性。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信誉上的差异性较大。由于直接融资是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而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从而带来融资信誉的较大差异和风险性。
    (4)部分不可逆性。例如,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够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在直接融资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例如在商业信用中,赊买和赊卖者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决定赊买或者赊卖的品种、数量和对象;在股票融资中,股票投资者可以随时决定买卖股票的品种和数量等。
  • 119人看过2024-01-14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股价权、少数股东请求收买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权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了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司价格收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41人看过2024-01-14
    企业法人的解散分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被动解散是依国家公权力,使企业法人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因企业法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关闭(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又注销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是企业法人的被动终止,属于“非正常死亡”,其法律性质应当有异于企业法人的主动终止。
    我国立法的欠缺及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立法既未区分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与被动解散,也未规定解散的效力。
    (一)无论是否承认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主体资格,理论上都存在矛盾。承认具有主体资格,如“法人是因宣告破产而解散的,或因为违法活动而被撤销时,法人本身不能进行清算,而必须要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已不具有行为能力”与“对于法人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矛盾。否认具有主体资格,比如企业法人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法人、进行清算,那么,它想清理消灭自己的财产关系亦不可能。如何确定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性质,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突破。笔者认为,企业法人主动解散的,其在清算期间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企业法人被动解散的,自其被撤销或吊销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二)传统理论中,在企业法人终止前,尚设立一个“濒死期”,即所谓的清算期间,模糊了企业法人的终止与清算,。这一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清算是持续性动作,时间上是某一段;终止是即时性行为,时间上是某一点;因而,终止时清算并不能得出清算是终止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所谓清算,指企业法人在其终止前或清算组织在企业法人终止后,全面清理并消灭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就是说,清算并非企业法人终止的前提条件。否则,未经清算,法人就无法终止。
  • 143人看过2024-01-14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依法享有的、以物质财富为内容的、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民事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不仅包括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且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以及入公司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本特征包括:
    1、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
    2、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
    3、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公司的全部财产。
    4、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对其全部财产的独立支配权。
    5、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恒定性。
    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是指股东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擅自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或者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的其他损害公司法人财产利益,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 136人看过2024-01-14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公司合并的公司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参与合并。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公司合并中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参与合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于其中之后形成的合并,这种合并形式是一个公司存续,其他被吸收的公司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这种合并形式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归于消火,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 143人看过2024-01-14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合并协议应该如下:
    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董事会代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实行合并事宜,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实行新设合并,甲乙双方均解散,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商号为丙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及销售;
    3.资本总额为____元,因合并而设立时发行股份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全部由甲、乙公司股东以股票对换。
    4.住所在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三、甲乙双方实行合并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双方可协商延期。
    四、股份分割条例
    五、甲乙双方于合并期日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六、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期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负担义务、____元以上支出等,应经对方同意。
    七、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自然成为丙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甲乙双方因合并各裁减管理人员及职工____名,裁减工作于合并期日前完成)。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九、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字日起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机关申请合并。一方或双方申请未获批准时,本协议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于合并申请获批准后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加盖法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名称:(加盖法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年_月__日于__地
  • 124人看过2024-01-14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经营中出现以上所述的任何一个原因的,都应当予以解散。
  • 167人看过2024-01-14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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