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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14

    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第三,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 158人看过2024-01-14

    一、如属于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个人所得税: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二、如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 128人看过2024-01-1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股份后,可以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
  • 124人看过2024-01-14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由股东自己承担。
  • 150人看过2024-01-14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5人看过2024-01-1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36人看过2024-01-14
    变更股东不需要做验资报告,有股权转让书。新旧股东签字后工商局备案了即可生效。只有增资、税务登记、或者开分公司的时候用下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只在需要证明企业资金实际情况时,才做,一般公司成立时,涉及到注册资金问题,就要求要做验资报告,以后除了要改变注册资金,或者向其他政府部门或重要客户或新的投资人证明你们公司资金实力时,才需要做。
  • 340人看过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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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包装外观专利申请多少钱

    2、授权阶段:

    登印费:专利登记费200,专利证书印花税5元,总计205元,没有减缴优惠。

    授权当年的年费:申请日起3年内授权的,授权当年年费全额600;申请日起第4-6年授权的,授权当年年费全额900。申请日起6年内年费可享受与申请时相同比例的减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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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18人看过2024-01-14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同时也规定了股东不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但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方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可以转让,但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是不相同的。公司法通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得将自己出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 121人看过2024-01-1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记载审议事项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于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将召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上述召集通知中审议事项的记载,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对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审议事项,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就此作出决议。如果作出决议,其决议将归于无效。这是因为,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开会,不同于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必须在商定时间召开,并且其可以审议的事项范围是法定的。这样,股东在开会之前就有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以确定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而股东会临时会议则是随机召开的,并且其要审议的事项又不确定。因此,如果在会前不就审议事项进行书面通知,会使股东难于应付并无法作出决议,或者会被加以利用而对部分股东进行突然袭击并强行通过审议事项。为防止发生上述情况,公司法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明审议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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