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销售推广自己的品牌就需要注册日本商标,但是商标注册过程会有很多变数的,那么注册日本商标的条件有哪些?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注册日本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实际上,申请人即便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有住址或者真实有效的营业所,都可以被视为“准成员国国民”,都可以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的所属国和日本已经签署有关商标保护的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和日本有互惠原则。
注册日本商标需要的材料:
1、以法人申请的,需要附上《营业执照》或者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以自然人申请的则需要附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件;
2、申请人详细的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国籍;
3、商标图片;
4、商品的名称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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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们可能会在商标注册当中听到很多我们从前从未接触过的词汇,比如商标补正这个词语你就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吧?本文就来告诉你商标补正是什么意思,让你不在不明白没听过的词语。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商标补正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商标补正?
商标补正是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目的是使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能够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二、商标申请书的补正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注意严格按照商标局补正通知的指定内容进行补正。
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商标局指定内容补正的,则分为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修正商标或者修正申报商品都能使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如果申请人选择了与商标局审查意见书不同的修正方式,但是修正后能够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不能以没有按照指定内容修正为由予以驳回,商标局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作为驳回理由。
一般来说,商标局要求补正,是因为您在递交商标申请书的时候,有部分内容或者材料是不符合要求的。补正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您的申请达到要求,最后能够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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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本文在研究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帮助。那么,2024年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是什么?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年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是什么第一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第二、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参考因素综合确定: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
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下面是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
1、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产品
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相同或相似设计相比,如果产品的用途不同,则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举个案例说明:弓箭国际与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深圳市鑫辉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柠檬)”,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玻璃杯,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的设计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玻璃杯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也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往往更具有参考价值。
举个案例说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维多利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除供食用外,消费者购买后也可以将其作为贡品和摆设,达到装饰的效果,也就是说,尽管被诉侵权产品的果实中盛装了果冻,具有食用的功能,但由于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装饰用途,因此应当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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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