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以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作出一些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五项,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女干部,国家规定55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国家规定到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特殊重体力劳动工种,经过批准,45岁可以退休)
3、工厂女员工工作满50岁,工厂要求其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工人满50周岁,应该让他们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只要身体健康情况允许,女干部应该继续允许他们工作,到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4、如果单位要求女职工辞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50岁以后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作为管理层的话,只要员工的身体情况是合格的,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行要求他们退休的。对于普通的员工的来说,那么是可以建议员工办理合法的退休手续的,但是不能直接就解除和他们的劳动合同的。
第21类商标转让中适合做厨房用具的商标有哪些?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开始关注商标。获得商标除了进行商标注册以外,还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我们华律知产第21类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适合做厨房用具的商标。
第21类商标转让中适合做厨房用具的商标介绍
第21类 商标 转让中适合做厨房用具的商标之安马仕 ANMAZZ
第21类商标安马仕 ANMAZZ注册号:13567042
第21类商标安马仕 ANMAZZ商品服务列表
2101 厨房用具
2102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2103 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
2104 瓷器装饰品
2105 饮用器皿
2106 晾衣架
2106 盥洗室器具
2107 刷子
2108 牙刷
2110 化妆用具
2111 食物保温容器
2112 手动清洁器具
2114 家养宠物用笼子
第21类 商标 转让中适合做厨房用具的商标之嘉佑
第21类商标嘉佑注册号:13480191
第21类商标嘉佑商品服务列表
2101 厨房用具
2101 家用器皿
2101 铁锅
2102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2103 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
2104 瓷器装饰品
2105 饮用器皿
2106 盥洗室器具
2107 刷子
2108 牙刷
2110 梳妆盒
2111 食物保温容器
2112 手动清洁器具
2112 清扫器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第21类商标转让中适合做厨房用具的商标介绍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涉嫌刑事犯罪但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但是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单位愿意承担违约带来的赔偿责任,也就没有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了。
1、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劳动补偿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