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
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监部门自收到申请后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再申请恢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监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公示的信息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地址异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带上变更的新地址的相关资料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然后再去市监部门监管科,工作人员会再次核实,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移出异常。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1、不可以。
2、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只能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说明清算期限起算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立之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应当在其成立之日后的6个月内完结清算。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虽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进行转化,但转化方向单一。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