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有: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的合同。
二、根据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则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三、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特别生效要件。例如,定金合同必须是在定金交付之后才能使合同生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没有默认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