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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1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犯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113人看过2024-01-1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犯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143人看过2024-01-15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52人看过2024-01-15
    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对于房子之类的不动产或者不适合移动的其他财物,可以适用查封;对于一些贵重且方便移动的物品,可以适用扣押;对于个人存款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存款,可以适用冻结。需要进行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以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62人看过2024-01-15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职工的权利,优先支付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保证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是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
  • 193人看过2024-01-15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7、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142人看过2024-01-15
    在合伙债务清偿中,有需要以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但是如果家庭或个人亦同时对外负债,那么究竟是嫌清偿合伙财产呢,还是先清偿个人财产
    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案例,下面我们具体来说:
    1、并存债权原则
    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主要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跟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
  • 180人看过2024-01-15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破产的,投资者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 188人看过2024-01-15
    对股权进行转让的,涉及的税费如下:
    1、印花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的办法;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转让人缴纳,如果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原始投资成本的,就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的所得税。
  • 122人看过2024-01-15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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