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一般情况下,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其中和解和调解,一般会由合同当事人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两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速度快,节约诉讼成本。缺点在于如果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一般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全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一旦发生一方不肯履行的情形,还是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解决。
合伙人要退股的,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
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
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报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公司股权后,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应该进行估价,有限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出资不足的股东补缴出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公司监事不需要本人签字。
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三个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决策程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属本级管理并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它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根据登记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种类型。
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增减变化的企业。
3、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被兼并、依法破产和企业改制后不设置国有股权、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的企业。
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指财政国资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而进行的产权登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