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违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主权债务评级被下调,债券价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后该国的融资成本会飞涨,最终政府无法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应对政府支出,可能会导致更加紧缩的财政政策,降低经济增速和产出增长。
甚至主权评级的降低会连累该国的金融机构证券评级,使得该国金融行业整体萧条,去杠杆化增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加剧,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减产裁员。
主权债务违约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外商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到期债权本息和投资利润。
目前存在这一风险的主要是一些重债发展中国家,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是国际广泛接受的清偿手段,其政府在理论上可以开动印钞机无限偿还债务,所以外商在与主要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的交易中通常不存在延迟支付风险,但外商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交易时则未必能够高枕无忧,因为地方政府没有货币发行权,完全有可能陷入财政破产,这方面实例并不少见,甚至纽约、慕尼黑等世界闻名的富庶城市政府也未能幸免。
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有:
1、预约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约定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对方的权利义务,回购价格应在评估审计的基础上确定,则该合同为回购合同的预约合同;
2、合同成立未生效,可能包括成立附条件生效、成立附条件生效、成立批准后生效;
3、合同成立生效,即回购的交易条件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此时,回购交易可以在不签订回购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回购条款是成立生效的条款。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如果投资者想要获得某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就要弄清股权登记日的时间。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股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买产品送股权是不违法的,但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出现的,消费者小心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股权可以无偿转让
第二、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受方没有什么利弊之分、也不存在风险之说。
第三、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于接受方来说,差别只是在税收上,记得2024年左右(或者是09年)国税总局强调过这件事,也就是前一位网友提到的文件。打个比方,你以100万元人民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100万股的股份,当若干年以后你以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这100万股,获利的50万元就要交20%的个税。如果你通过别人赠与获得100万股份,当若干年以后你以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这100万股,获利的150万元就要交20%的个税。
第四、无论哪种方式获得股权,决策权只取决于你的持股比例(小股东永远没发言权)
第五,实际操作中,向你所说的“朋友拉入股”,都是以股权转让进行的,没有人会搞什么赠与,真正的风险与股权转让、赠与毫无关系,真正要注意的是为什么拉你入股,白白的接受无偿赠与,真的就是有利么?在实际运作中,你的朋友可以通过签订各种附加条件,限制你轻易的获得股权带给你的利润。
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1、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