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
单方变更合同,另一方可拒绝履行合同单方面修改为无效合同。合同变更的形式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法独自完成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单方变更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并且合同单方面修改为无效合同。
约定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在订立合同后,又就数量进行增减的;
法定变更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做的变更。比如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不需要。
一、主体变更,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该依照其规定。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履行方式的变更属不属于主合同的变更。
1、履行方式的变更属于主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合同变更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原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般要返还。
一、合同撤销后,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相关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归员工或家属。
团体保险通常是由雇主提供的免费的健康保险或者失能保险,一般是作为员工受雇状态下的附加福利,或者作为员工薪资扣减后加以返还的方式之一。即团体险人身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具有费率低、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团体人身保险制度源自员工福利思想,凭借团体的力量,将团体中个别成员所可能面临之死亡、伤残、失能等人身意外风险,以团体保险之方式予以分散,目的在于为团体成员提供福利,进而保障团体成员之家属。
1、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典》特别规定撤销权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灭:
3、因此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变。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