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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人看过2024-01-16
    一种为定作人自提,一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 115人看过2024-01-16
    承揽物交付的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定作人自提,一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 3243人看过2024-01-16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有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有哪些

    商标的显著性指的是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除此之外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的作用之一就是区分商品以及服务的来源,因此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识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有哪些?

    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也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此外,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于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还具体列举了十种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何为商标显著性做出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反向列举了何种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得注册。那么究竟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标示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13人看过2024-01-16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 134人看过2024-01-16

    不是,并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 402人看过2024-01-16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哪些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一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 122人看过2024-01-16

    承揽合同当事人要尽的义务有:

    1、提供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另一方检验;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3、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4、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 182人看过2024-01-16

    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主体以及程序性规定等。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管理中,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121人看过2024-01-16

    一、合同形式的选择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二、报酬条款的订立

    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 113人看过2024-01-16

    1、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5、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6、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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