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进行变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根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专利过期后,会成为成为无法律效力的公开技术,无法申请续期。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1、股权质押前,大股东为了以相当的股份获得更多的贷款,可能会拉升股价,进行市值管理;
2、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采取停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停牌是把双剑,虽然短期可以抑制股价下跌,但也使公司股票失去了流动性,不能频繁使用。
3、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市场管理手段来保护股价,股友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判断股价的走向。
4、股权质押后,如果股价跌至平仓线以下,大股东没办法补仓,又没钱偿还贷款,所质押股票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金融机构抛售时,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
2、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哺乳期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若员工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股权转让应该注意事项: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通常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该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则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外第三人。
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公司股东在对外第三人转让股权之前,必须要先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
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
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6、受让人应该尽可能的了解受让股权的信息,以确认受让股权是否存在问题。
7、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相应的保证及承诺。
8、应该及时至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出资与不出名”的实际出资人或者“出名不出资”名义出资人对外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注意维护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注意维护交易安全,可以类推适用“动产善意取得”规则,认定其效力。
名义出资人擅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为善意的,原则上应确认有效。由于公司章程、股权名册等股东资格书面证据对外公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记名股东即为出资股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记名股东非实际出资人的,构成善意无过失。因此,名义出资人即使被认定为不具股东资格,第三人仍可即时取得名义出资人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应被确认有效。至于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具有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具有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名义出资人不是实际出资人的,第三人存在恶意,股权转让合同应确认无效。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应追加名义出资人参加诉讼,首先对股权的归属进行确认。如股权归于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股权归于名义出资人,则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人依据实际出资人提供的实际出资证据,信赖其具有股权身份并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因实际出资证据(如划款凭证)未经公示,不具有对抗经过公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效力,第三人本身存在缔约过错,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被确认无效后,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实际出资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