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效力:
1、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主要有以下六种原因:
(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的,应当将转让物所得的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出质人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取得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价款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如果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出质的股票的,出质人应当将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人应当将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向与质权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