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通过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将商标转给他人使用,而在实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中是存在在独立的商标许可协议。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包括在其他合同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之中,所以在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需要从以下三种类型中选择:
这种许可方式更多的时候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商标许可人可以选择多个被许可人,再加上该方式出售的许可证的价格相对较低,所以这也是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手段。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但是商标许可人可以保留自行使用的权利。
商标许可是除了商标转让之外,能够活跃商标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可以让拥有商标的企业得到一定的经济报酬,从而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