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