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怎么办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对员工的评价:
1、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善于合作。
2、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起到带头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
4、工作积极,热情周到,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优秀,业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能胜任本职工作。
5、工作热情高;人品端正、德行优良、自身修养较高、对待客户诚信;对待工作严谨、处处为公司考虑,能够虚心接受同事给予的建议并改正;学习进步较快、受到大多数客户的好评。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现代企业的员工跟以往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素质相对比较高,知识性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不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绩效考核
实操中,判定不胜任员工的要素主要是绩效考核制度。员工经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一般可以认为不胜任岗位工作。
但是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绩效考核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员工;
2.绩效考核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
3.绩效考核的基础材料完整和齐备;
4.绩效考核结果已公示或告知员工。
二、改进与提升
对于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以改进其工作绩效。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岗位具体特点制订比较合理的培训计划;岗位调整的要考虑其合理性。
三、归位与解除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在接受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的绩效改进安排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能够胜任原岗位或者新岗位,绩效考核成绩合格或者优秀;
另一种是仍不能胜任原岗位或者新岗位,绩效考核仍然不合格。
对于前种情形,则应认定为能胜任岗位工作,纳入正常表现员工序列。对于后种情形,则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公司股权收购流程包括签订收购意向书、进行资产评估、实施收购预案、就债务问题达成协议、谈判并签订合同、股东会表决以及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