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受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5、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一、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而发生的债务。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在公司实务中及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股权价格的确定对于各方都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
实务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一下几种: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二)以公司净资产数额为标准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三)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
(四)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五)其他方法确定的价格。
以上几种方法均有期可取的方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理由如下:
(一)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
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和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脱离了实际。
(二)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有其有利的一面,能够反映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净资产是会计上的指标,是历史经营结果的放映,并不反映现在和将来的公司价值。
(三)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帐目、资产负责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前提假设下得出的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况且不同前提假设,得出的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别。难以得到各方的统一。
(四)通过拍卖、变卖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拍卖、变卖中转让方和收入方无法进行更多的直接沟通,不利于他们之间的磋商和意思表达。况且,拍卖、变卖时也存在信息获得不充分的可能使得价格未能真正北发现。
基于以上原因,采用单一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存在不足的,实务中往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股东自愿的股权转让中,应当由交易双方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再由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法院对股权强制转让执行中,通常以审计、评估的价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实践中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时还要考虑公司的资产质量、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公司成长性等因素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