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不需要。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
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
1、公司名称核准
需提供股东身份证原件、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需股东签署《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签署工商注册材料
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
3、办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工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4、刻章
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一、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资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商务局所需时间: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政府承诺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
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