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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私自变更股权,不一定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变更的是股东本人的股权,一般不会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变更的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股权的,具有不正当的目的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7人看过2024-01-17

    合伙公司注册对成员的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需符合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公司注册资本需符合行业法规中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 973人看过2024-01-17
    1、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对公司相应信息进行登记,公司的办公场所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没有办公地址就不能完成公司注册过程。
    2、但是,工商部门目前正在探索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进大众创业。按照商事改革方案,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权限放给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目前,各地在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另据介绍,工商总局还准备研究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进一步放宽。现在不少地方允许将住宅注册登记为经营场所,但需要提供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准备法人,监事,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2.公司起名并报送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公司起名核准之后,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①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委托协议书。

    ③公司章程。

    ④股东会决议。

    ⑤公司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⑥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干张。

    4.七个工作日后在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5.前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

    7.银行办理:新增企业对公账户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变更程序是这样的: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5、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6、变更银行信息。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大股东的股权被冻结限制的是股东的个人权益,公司的经营一般不会受到影响: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凡不属于其公司的债权债务,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动用和查封公司的财产。

    2、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属于股东个人,并由股东当事人个人负责和承担。但是法院有权查封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且可以在胜诉后以该股权获得赔偿。

    但是,如果公司做了该股东的债务担保人,公司就有连带的担保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诉讼是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一)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判决后果归属于股东自己。公司法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

    1、撤销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决议投反对票表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义务依该股东的请求回购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28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347人看过2024-01-17
    通过当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
    1、点击侧栏的“我要核名”按钮,然后完整填写和明所需的信息,并提交。
    2、已提交核名信息的用户,可通过“核名列表”或“我的核名”页面查看核名结果。已通过核准的用户可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通过可以看到驳回原因,并可根据提示对原提交信息修改,再提交。
    3、如用户准备到工商局进行核名,请携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其他相关必备手续到相关窗口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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