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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一般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所以公司注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2、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销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如:(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等人承担责任;(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承担债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人数。

    首先,从《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谈起。在公司相关组织结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中,一般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即一人一票制,如董事会;另一种是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每个投票人可能代表不同数量的表决权,按照表决权的数量进行决策,股东会一般采用这种形式。《公司法》对于按照表决权数量而非人数进行表决的事项,均予以明确规定。

    比如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从条文的逻辑性上来看,对于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

    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来看,赋予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并要求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均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最后,对于股权转让应当获得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仅是对股权转让所作的要求,该征求其余股东意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股东会决策过程,该事项并不属于股东会职权及决策事项。其并不需要履行会议召集、制作会议记录、会议通知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程序,条文中也未使用“表决”字眼,其“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也完全不同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 100人看过2024-01-17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股权转让违约金问题,这实则是一种合同交易行为,因此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参照适用。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不乏有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案例,但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以补偿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认定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整。

    这时人民法院将会结合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综合加以考虑,并且酌情认定相关数额,通常不会直接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进行判决。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方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协议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346人看过2024-01-17

    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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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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