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这是依据股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随公司形态的差别以及公司资本组成方式的不同,公司股权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划分。凡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支付着即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这是以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所作的划分。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力,股权的转让也应当只是股东行使其股权处分权的法律体现,故公司原则上无须参与股权转让事宜,无义务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
合法。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一、制定公司章程,选取经营场所,建立组织机构;
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许可证;
四、股东将出资额存入在定点入资开设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五、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关有关申报材料;
七、领取营业执照;
八、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十、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十一、开业。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投资者为外国个人,而中方这边也是个人的话,那么只能以中外合作的形式,可以注册为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外资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外资独资)
1、需要确认你们公司的股东数量,分别都是什么性质的股东(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
2、其次中方自然人不可以和外籍自然人成立公司。
3、外资股东成立的条件,独资外籍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中方企业和外籍自然人,或者企业,不可以都是自然人。
4、成立的流程和内资流程基本一致,就是多了一个商委的一个外资批复证明,其次注册资金多元化。
5、外籍人需要提供在中方的实际居住地址,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
如果投资者为外国个人,而中方这边也是个人的话,那么只能以中外合作的形式,可以注册为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外资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外资独资)
1、需要确认你们公司的股东数量,分别都是什么性质的股东(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
2、其次中方自然人不可以和外籍自然人成立公司。
3、外资股东成立的条件,独资外籍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中方企业和外籍自然人,或者企业,不可以都是自然人。
4、成立的流程和内资流程基本一致,就是多了一个商委的一个外资批复证明,其次注册资金多元化。
5、外籍人需要提供在中方的实际居住地址,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
1、公司核名标准,推荐准备5个左右的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需再找事务所验资了;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取)
4、刻章,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备案3个工作日)
5、临时户转基本户,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