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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个人独资企业,其法律人格在本质上没有与本人分离,企业被撤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可以提起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所以它的债务在它被注销后应该是转移给投资人的,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应原理,债权也要转移给他。

    这要分情况:

    1、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如果用于家庭使用的话,应以其家庭财产偿还债务;

    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不用于家庭使用,则以其个人出资额对债伤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注销了,有债权未实现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公司依法注销,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实现债权的,债权消灭,不能再主张债权;

    (2)如果公司违法注销,造成债权人债权未实现的,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转让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注销后,债权人未能实现债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企业经法定程序清算后注销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消灭,不能再主张;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等人主张债权;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向股东或者第三人主张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注销后,债权人未能实现债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企业经法定程序清算后注销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消灭,不能再主张;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等人主张债权;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向股东或者第三人主张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签订股份协议,需要公司联合创业的合伙人协商之后,共同起草一份协议签名,在签订股份协议的时候,需要了解协议中几个要点,这个非常的关键,关乎着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一点,股东的出资的比例与股权的配,注册公司开始需要注册资金,而合伙需要有明确约定各自之间的出资比例,而股权分配对合伙人有着直接的收益,所以合理的股权分配机制也是有必要的。

    第二点,一个分工明确以及盈亏承担,分工要明确,一个公司谁担任CEO,谁是CTO等不同的职位,主要是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盈亏承担就是需要讲清楚,亏了要如何承担,盈利了要如何分红。

    第三点,关于股权转让以及加入的相关协议,可能在公司成立的早期,部分合伙人选择退出,这样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创业项目的发展,所以就必须对退出公司的合伙人的要求,流程,是否可以批准等进行一个具体详细的约定。

    第四点,不同的创业公司,在创业失败之后,清算的条款也很区别,需要规定股东之间一个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创业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技术,所以事先就需要进行一个协议约定。

    股份协议,主要的作用是约定各个合伙人之间,在创业之前,要明确各自需要做的事情,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的盈亏如何分配,亏损如何清算等可。以很好保护每个股东的权益与应该承担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1)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

    (2)有限公司的性质决定。

    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注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严格于公司法的规定,则更能强化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及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虽然《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即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规定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就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若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属有效。对此问题,我国《标准化法》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国外的相关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公司章程若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1/3(甚至更低比例)同意。应当是无效条款。因为《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强制性规范。“过半数同意”是最低要求,并非指导性标准。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低于公司法的最低要求,则此种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3、公司法未规定时,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破产在有财产的情形下,仍然需要偿还债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清算注销后,发现有未收回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对于公司已注销后发现公司的遗漏财产,如在诉讼时效之内的,各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满足的,该财产首先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

    第二,如果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的,则公司该财产归属于股东所有,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各个股东;

    第三,如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年,则该财产归属于公司也就是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获得财产分配;

    第四,如果该公司已消亡且股东也已下落不明,无人主张该项权利的,公司遗漏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第五,对于仅仅发现财产线索尚未取回的,只要无人主张权利,法院也无须按照权利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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