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公司股东出资责任如下: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本股权转让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在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公司是一家于年月日在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号为:
法定地址为:;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2.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的%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
6.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
第一章股权的转让
1.1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年月日。
1.3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元(大写:整)。
1.4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受让方。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2.1.5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的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股权前,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钙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5所负债务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3.6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保密条款
4.1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合同生效日
5.1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不可抗力
6.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7.5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所负债务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不能。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二次转让出售,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到证券结算机构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1、首先要了解清楚股东不愿意承担亏损的原因是什么,从而找到问题的根源。然后根据根源对症下药。先双方协商解决。
2、导致亏损的原因:朋友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因素?
例如:朋友完全没有参与任何的经营决策或者管理实操等方面,只是出钱。这种亏损本人就多承担亏损比例。为了不伤感情,以后还可以相处。
3、导致亏损的原因:朋友也参与经营管理
原则是双方都必须要承担亏损风险的,这个是合作的基础责任和义务。既然合伙必然会面临盈利和亏损。为保证公平。
如果股东经济有困难,无力承担亏损,也要酌情让步。当然这个要看朋友的态度而定(是否是困难是实情?)如果股东只是不想赔钱那就不用让步了。
4、协商不了可以走司法程序。
上法院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