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筛选高价值专利时,会面临多种挑战。比如如何设置科学合理的、可"计算"的指标(体系)并通过使用计算机提高筛选的效率;如何针对中国专利文献的特点提高中国高价值专利筛选的准确性;再比如,技术领域的特殊性如何考虑等等。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高价值专利筛选的难点。
高价值专利筛选的难点
1、专利的价值体现具有滞后性
专利的技术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专利本身从申请到授权再到实际应用往往具有较大的时间跨度。任何一个企业从开始申请专利到逐步转入专利应用有较大的时间跨度,且企业只有在授权专利数达到一定门槛、围绕特定领域进行集中布局后,这些专利才能真正在保护创新成果、遏制竞争对手方面发挥作用。
2、专利的价值体现具有阶段性
以产品专利为例,在产品导入期,申请专利目的是为了获得卡位的优先权,此时专利的主要作用是圈地;在产品成长期,专利的主要作用是形成完善的保护圈,建立专利门槛,甚至形成技术标准,也可以利用质押、证券化等融资手段进行专利资产货币化;在产品成熟期,专利可用来对抗竞争者,进行侵权诉讼、建立专利池、交叉许可等;在产品衰退期,专利可用来进行许可、转让、授权、拍卖等。因此,体现专利价值的"显性"特征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3、专利的价值体现具有关联性
首先,专利技术之间往往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很多情况下,单件专利往往无法单独实施;其次,专利有时候需要与技术秘密相互配合;再者,是否有竞争性的替代技术对目标专利的价值影响也很大;第四,专利的价值还与本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第五,专利价值的实现程度还与专利拥有者的专利运营能力、专利的主要应用目的及方式等有关。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能不能要回破产债权,主要看破产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有多少而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股权转让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在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公司是一家于年月日在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号为:
法定地址为:;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2.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的%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
6.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
第一章股权的转让
1.1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年月日。
1.3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元(大写:整)。
1.4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受让方。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2.1.5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的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股权前,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钙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5所负债务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3.6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保密条款
4.1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合同生效日
5.1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不可抗力
6.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7.5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所负债务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一,当事人违反其特别约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因为在原股东间的限制转让股权约定,其效力不能及于没有参与约定的非股东第三人,受让人受让股权仅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不受他人约定的限制。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将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转让人对其违反特别约定的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要赔偿参与约定的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对那些违约兼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本文所述原则,综合分析处理。
需要,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时,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放弃就要参加股权拍卖程序,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价;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以法院的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视为放弃。这些做法与立法本意相去甚远,不能有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究竟如何确定“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如果要求其他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他们以评估价受让,其他股东就不具有优先权了。
其次,有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