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在实际运用股权回购这种规避风险的办法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通过率较高。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自己原创设计的产品都能够获得授权。即使是同样功能的产品,如果在外观上进行重新设计,能够与同类产品形成明显的视觉差异也是可以被授权外观专利权的。
第三、在发生专利侵权时,外观设计专利很容易做出判决。因为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只需要将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照片进行比对就可以了,不需要考虑产品的内部结构和功能,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能够很已有做出判决。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1、破产诉讼费用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计算,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详情可咨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2、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相当多且复杂。
3、破产费用拨付原则:优先拨付、随时拨付、足额拨付
4、如破产企业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法院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不同性质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持有多少债权才有权申请破产呢
“一般来说:当资产负债率大于(100%)时,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视为到达破产的警戒线。当然,如果申请破产,那么这个比率关于债权人来说越低越好。法律分析由于公司的所有者(股东)通常只承当有限责任,而一旦公司破产清算时,财物变现所得很可能低于其帐面价值。所以假如此指标过高,债权人可能遭受丢失。当财物负债率大于100%,标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关于债权人来说危险非常大,就可以申请破产了。”
股权转让流程:
第一步: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很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卖自己股权根本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也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个其实大错特错。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可知,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那也就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转让时需要通知现有股东,并且在现有股东同意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因此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股权转让款金额;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
3、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4、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三步:召开股东会
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转让的股权的比例;
2、新股东的基本信息;
3、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将变更事项写在决议里;
4、变更公司章程。
第四步:取得完税证明
股权转让时现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情况下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需要转让股东前去税务部门进行完税申报。需要携带材料如下:
1、股东会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材料;
4、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
取得完税证明后,需携带完税证明和第四步中的其他文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最终完成股权转让。
1、债权人申请破产资格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债权人不具有集体诉讼性质的申请资格,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也只能有权利来行使请求权。因此,根据破产法的精神,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具有清偿债权内容的权利;必须是可合法执行的申索;请求权应当受到保护。
2、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正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二)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以及证明证据。
(三)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实质性条件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到期如果不能清偿自己的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的或者是破产清算。
债权人去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那些条件,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破产的原因或者破产的期限,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一个常见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