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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方式,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双方订立时即依法成立。民法典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即无需提起诉讼,于权利人解除合同之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所以,解除权的行使是依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自治,解除权的主体是当事人而非法院,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有选择解除合同与否的自由,法院不能依职权干预。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选择适合于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时,设计者应重点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拟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类型: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般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区别,在非上市公司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比,可选择的股权激励模式比较少,现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只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三种模式可以选择使用,上市公司实施这三种股权激励模式均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审批。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可选择性就比较多,股权激励设计的灵活性也比较大。当然,上市公司也可以实施一些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可实施的一些变通的模式。

    2.上市公司究竟采取哪种股票激励方式,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于业务奖励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上市公司需要每年提取奖励基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用于奖励给被激励对象;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应当有相当的现金现金储备与未来可预期的充足的现金流,否则的话,实施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模式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的运作.而采用公司定向增发取得激励标的的股票期权模式和折扣购股型股票期权模式则会由于激励对象需要支付一定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因而会带来上市公司资本金的增加,对公司的实际现金流量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2.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不同,可供选择的股权激励的类型也不相同.在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以及一些跨国经营的上市公司中,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管不在少数,为了激励的公平性,这些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管也必须纳入到股权激励计划范围内.但是,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还不允许开设证券账户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有无法采取股票期权的模式或者限制性股票的模式,因为这两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实施都要求激励对象实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采取股票增值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因为股票增值权的模式不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3.股权激励计划奖惩的力度考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尤其是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很大一部分的考虑是奖励上市公司的创业元老,在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适合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因为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之初,激励对象并不需要任何现金支出.在行权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可以放弃行权而不会带给激励对象任何损失,所有,股票期权的模式可以说是一种有奖无罚的激励模式,如果上市公司为了增加对激励对象的惩罚力度,可以采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在解锁期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激励对象以折扣价购买的股票价格,那么就会给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经济惩罚作用比较明显.

    4.上市公司的公共形象.上市公司的公共形象往往也会对选择哪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影响.在上市公司已经有负面新闻的情况下,一定要慎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的期权激励模式,因为在这种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一般是在现有的股票价格折扣50010的情形下购买的,而广大投资者是现价购买的股票,因而容易时投资者产生股权激励不公平,而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恶劣印象,尤其是当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规定不严格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票期权模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期权的模式下,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与股票现价相差无几,激励对象的收入来自于未来股价与现在股价之间的价格收益,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股价上升其也会跟着受益,这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对公司负面的公共形象雪上加霜.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个人股权部分转让合同范本如下: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日期
  • 14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破产后,公司财产的处理如下

    1、破产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

    2、债权人需要在收到通知或在破产公司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相关的凭证等待债务清偿;

    3、债务人需向破产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公司破产不代表债务的免除;

    4、公司员工需对工资数额进行确认。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破产债务根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3、除前款规定外所欠社会保险以及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之后,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就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且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在得到消息之后,就需要积极的主张自己的债权,企业则需要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清偿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之后法定代表人不一定要变,如果转让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股权则法定代表人会改变,反之则不会改变。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发展状况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只是这个公司的资产来承担,不会涉及到股东的个人财产。简单说就是这个公司的50万注册资金不足以承担100万的外债的时候,这个公司就是破产。不能偿付的债务也是不能追偿的。无论出资人是几个都是以自己的那部分出资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也就是公司的资产承担对外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破产债务根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3、除前款规定外所欠社会保险以及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之后,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就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且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在得到消息之后,就需要积极的主张自己的债权,企业则需要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清偿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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