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起冲突时,应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与主合同不冲突补充协议可以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应当有效;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产生冲突时,只要主合同中没有“不允许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条款,一般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程序是:
1、若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程序是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步审定、实质审定、授权;
2、若申请外观专利的,程序是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步审定、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应由公司承担。
如非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需要变更。
公司股东,股东人数变化涉及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当然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了,股权结构是公司章程里很重要的内容。股东变更需要到工商局备案,公司章程的变更也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股东变更需要到工商局备案,公司章程的变更也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新股东是基于是股权转让入股,不仅需要签署相应的协议,而且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协议签署后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东入股后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是知识产权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过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时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例如:申请发明的应核对申请号是否发明类的,如知识产权局错给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及时向知识产权局提出。
(3)我国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还附有经专利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这是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但是按照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一式两份请求的,才发给文件清单。
合同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均有效。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具体的合同的签字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来确定。在我国,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个人名章即可,最好是签名或捺指印。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容易产生争议。
如果是要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申请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抵销的特点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3、互负债务的债权均届清偿期;
4、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范围;
5、法定其他条件。
合同约定抵销的特点有: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或不相同的;
3、协商一致等。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